首先,需要可靠的證據來確認火災的起因。只有通過電氣火災痕跡物證制備裝置驗證的證據,才能被視為確鑿的起火原因。
第二個作用是確定火災的性質和責任。
第三點是用作定罪和量刑的證據。在火災案件的處理過程中,公安機關必須使用經過驗證的可靠證據。
證據必須準確、客觀,僅憑某一種痕跡來證明一項事實是不可靠的,需要進一步推敲和論證。為確保證明結果可靠,需要利用多種痕跡和物證共同證明問題。例如,火災的證據可以包括窗戶玻璃的破壞痕跡,表明起火點在某個房間內;門、窗框從內部向外燒,窗戶外面上部煙熏濃密;還有證人證實這個房間首先發生火災。現場的不同情況,如煙熏、灰化、倒塌、變形、移位等也可以對火災情況進行說明。由于不同燃燒物的種類和性質是不同的,但燃燒的原理是特定的,有一定客觀規律,燃燒過程中會留下一定的痕跡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一個證據可能有多個證明作用,但并不能適用于所有火災。僅憑一個痕跡來證明所有火災的事實有時是不可靠的。在證明過程中,應該充分利用所有證據,使用各種物證和其他證據來證明火災現象。為確保效果,需要反復推敲證據的證明內容,充分了解這些痕跡的形成過程。終,可以為這種特殊情況下提供合理解釋,或嘗試尋找新證據,對所有證據的證明內容進行研究,并綜合分析得出結論。